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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规定》颁布施行

2024-12-16

  日前,自然资源部发布第15号令,颁布《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自然资源部2019年7月19日发布的《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同时废止。

  

  《规定》包括总则、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五十条,旨在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自然资源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自然资源部过去针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分别制定了规章,此次立法按照规章制定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行了合并。《规定》根据规范对象和适用程序的不同,分别对审理部本级行政复议案件、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作了专章规定。同时,还明确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工作原则、工作机制、案件办理、行政复议和司法裁判文书履行等内容。

  

  根据《规定》,自然资源部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并对全国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履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文书,指导和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在行政复议方面,《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谁行为、谁答复”的原则,由行政行为的承办业务机构具体承办行政复议事项,按期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答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加行政复议机关组织的听证,由行政行为的承办业务机构依照司法部《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依法进行调解的,由行政行为的承办业务机构提出调解方案,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承办业务机构认为行政复议案件可以和解的,应当积极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化解行政争议。

  

  在行政应诉方面,《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谁行为、谁应诉”的原则,由行政行为的承办业务机构具体承办行政应诉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并说明理由。在共同应诉案件中,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派出机构出庭应诉。

  

  据自然资源部法规司相关负责人介绍,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将进一步完善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内部制度、工作规范等,做好《规定》解读宣传,推动自然资源系统准确理解和把握《规定》的主要内容,规范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妥善化解行政争议。(记者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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